民法典中探望权

写作类型和用途:毕业论文;文章题目:民法典中探望权;写作要求:毕业论文由题目、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注释、附录等部分组成;

题目:民法典中探望权的探讨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家庭中的子女探望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以我国民法典为依据,对探望权的法律性质、主体、内容及行使方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旨在为解决离婚家庭子女探望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目录:

一、引言

二、民法典中探望权的法律性质

三、探望权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四、探望权的内容及行使方式

五、探望权的限制与救济

六、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家庭中的子女探望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民法典对探望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以此为基础,对探望权的法律性质、主体、内容及行使方式进行详细的分析,旨在为解决离婚家庭子女探望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法典中探望权的法律性质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探望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联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三、探望权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探望权的主体包括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得无故阻挠。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合理协商探望时间和方式。

四、探望权的内容及行使方式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协商,如约定一方将子女接到家中探望,或双方在公共场所会面等。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性格等因素,保证探望的顺利进行。

五、探望权的限制与救济

探望权的行使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在以下情况下,探望权可能会受到限制:如子女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隔离治疗;子女年龄较小,尚不具备辨别能力等。如遇探望权受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障探望权的行使。

六、结论

民法典中探望权的设立对于保障离婚家庭子女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探望权的法律性质、主体、内容及行使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为解决离婚家庭子女探望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注重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教育作用,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 张敏芬。离婚后子女探望权问题研究 [J]. 法学研究,2009, 2: 128-132.

[2] 李晓英。离婚家庭子女探望权问题研究 [J]. 法制与社会,2011, 9: 175-176.

[3] 陈小君,王利明。民法典编纂中的婚姻家庭法研究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注释:

[1] 张敏芬。离婚后子女探望权问题研究 [J]. 法学研究,2009, 2: 128-132.

附录:

为方便读者理解,本文特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