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类型和用途:管理规定;文章题目:单位统计管理规定;写作要求: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中单位统计管理规定;
单位统计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国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中单位的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在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中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中的单位统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统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确保统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可靠性;
(四)注重时效,科学方法,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二、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中的单位统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应指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 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统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三、统计调查与报表制度
第七条 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分为定期统计调查和临时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按照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临时统计调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统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统计部门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统计报表制度,明确报表的种类、内容、报送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送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统计数据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加强统计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统计数据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统计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遵循客观公正,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教育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
(三)遵循统一归口,加强对统计数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中单位统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统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